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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18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18號

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承受本件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業務)
代表人
陳金鑑
被上訴人
合家歡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路奎鯨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35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所載:「林宗輝」,應更正為:「路奎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1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