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鄭孟婷
- 訴訟代理人
- 卓隆燁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自心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2876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再審原告所載:「鄭夢婷」,應更正為:「鄭孟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