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2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24號
- 上訴人
- 謝陳雪
- 上訴人
- 謝毓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文 聞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金城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柏杉 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鄭義和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退還遺產稅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事件,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77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理由欄第9頁第27行、第10頁第1行所載:「故此更正結果既未減少本起重新計算」,應更正為:「故此更正結果既未減少本稅金額,自也不致影響滯納金、利息之金額。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更正程序重新核定本件遺產稅,乃第二次裁決,繳款期限應自第二次裁決所寄發之核定通知書送達翌日起重新計算」;關於法官欄所載:「審判長法官劉鑫楨、法官姜素娥、法官吳慧娟、法官許瑞助、法官李玉卿、法官吳慧娟、法官許瑞助、法官李玉卿」,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劉鑫楨、法官姜素娥、法官吳慧娟、法官許瑞助、法官李玉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