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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26號

戶政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26號

上訴人
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
代表人
陳呈祥
被上訴人
王唯治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98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第1項)原判決關於逾後開第2項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第2項)廢棄部分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申請更正出生別為長男事件,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應更正為:「(第1項)原判決主文第2項關於逾『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申請更正出生別為長男事件,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第2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2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戶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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