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1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
- 代表人
- 陳富雄
- 上訴人
- 陳富雄
- 上訴人
- 李欣芳
- 上訴人
- 陳炳復
- 上訴人
- 程儀賢
- 上訴人
- 黃重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盤江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胡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設立許可事件,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53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關於六、本院查:(四)第3行所載「原判決既已就撤銷復審決定及原處分所持理由」,應更正為:「原判決就駁回上訴人等之訴所持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