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1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聖忠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濬詠 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 代表人
- 林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1011號判決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與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8號判決」,應更正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8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