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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2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2號

上訴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黃素津
被上訴人
台北艋舺扶輪社(原名台北市艋舺扶輪社)
代表人
施智璋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何嘉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78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台北市艋舺扶輪社」,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台北艋舺扶輪社(原名台北市艋舺扶輪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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