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6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65號
- 聲請人
- 周文璇
- 相對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自心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315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除追減部分外之復查決定)均撤銷。」關於理由欄第五點(第9頁第3行)所載:「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應更正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除追減部分外之復查決定)。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