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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15號

有關建築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劉鑫楨胡國棟許瑞助蕭忠仁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015號

聲請人
黃正雄
聲請人
黃陳鴻英
相對人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90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909號裁定(下稱原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認抗告為無理由,以94年度裁字第1522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嗣聲請人復於本件行政訴訟再審聲請狀之案號欄記載「91年度訴字第909號」,經本院探求聲請人之真意,渠等表示對於原審裁定聲請再審,有電話紀錄可稽,應專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依首揭規定及決議意旨,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1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建築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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