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林茂權楊惠欽姜素娥蕭惠芳吳東都
  •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卓伯源

  • 當事人
    鴻海開發國際有限公司彰化縣政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674號再 審原 告 鴻海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俊賢 再 審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卓伯源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高等行政法 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著有95年裁字第1167號判例及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足參。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91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其對原判決所陳上訴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再審原告不服,對原確定裁定及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及提起再 審之訴。除有關本院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之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定外,就對於原判 決再審部分,依本院前述判例及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應由原審法院管轄,爰依首開規定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莊 子 誼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