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57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林文舟胡國棟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1年度裁字第357號

聲請人
沅勝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美玲
相對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馬幼竹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97年度訴字第1336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