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12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許瑞助李玉卿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124號

再審原告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明星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鄭義和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238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至第14款事由,就本稅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所明定。

二、緣再審原告於民國94年7月至10月及95年3月至5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迪倫有限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589,30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179,467元,遭再審被告查獲,經審理違章成立,補徵營業稅額179,465元,並按所漏稅額179,467元處5倍之罰鍰897,335元。再審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遂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1號判決駁回,經本院以100年度判字第1238號為「原判決關於罰鍰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廢棄部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其餘上訴駁回。」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再審原告復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至第14款事由,就本稅部分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應專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併予敍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12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