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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353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廖宏明侯東昇江幸垠陳國成林金本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353號

上訴人
明聳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游景明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德國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
代表人
瑞格樂 華特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1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序相關規定。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前於民國96年7月5日以「明聳MS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遮陽傘、傘、登山手杖」商品及第1、3、6至7、9至11、16、21、24、31及35類之「冷媒、工業用酒精、活性碳、……」等商品及服務,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經被上訴人核准列為註冊第1307017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8類商品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上訴人審查,以98年6月6日中台異字第97064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8年10月15日經訴字第0980611944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後,上訴人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98年度行商訴字第239號行政判決駁回其訴及本院以99年度裁字第1500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被上訴人爰依訴願法第96條之規定,依據經濟部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並以100年8月19日中台異字第99069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8類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11月2日經訴字第10006105320號決定駁回,向原審提起行政訴訟,亦經原審以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1號行政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仍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主張:㈠本件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非屬近似之商標:原審已明示,本件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間,有諸如「外文『MS』之有無」、「中文『明聳』之有無」及「顏色設色之不同」等數種明顯可區隔之外觀,且外文「MS」本係指上訴人名稱之羅馬拼音字首縮寫,中文「明聳」更係明白表示為上訴人之名稱,均依一定之配色搭配,原審已明確解釋兩商標間之不同之處,後竟逕以認定,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整體外觀及構圖設計意匠均極相彷彿,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顯有判決理由矛盾之情事存在。㈡本件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並無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原審既認據爭商標屬著名商標,廣為消費者所知,竟忽略兩商標間中文字樣有無之差異,認定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顯有判決理由矛盾之情事存在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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