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1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015號
- 聲請人
- 黃正雄
- 聲請人
- 黃陳鴻英
- 相對人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90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909號裁定(下稱原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認抗告為無理由,以94年度裁字第1522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嗣聲請人復於本件行政訴訟再審聲請狀之案號欄記載「91年度訴字第909號」,經本院探求聲請人之真意,渠等表示對於原審裁定聲請再審,有電話紀錄可稽,應專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依首揭規定及決議意旨,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