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興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613號上 訴 人 興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金秋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尤鏗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 序相關規定。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 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前於民國96年11月8日以「SYNTEC及圖」商標, 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類之「銑床用高度設定器、三軸設定器、尋邊器、 刀具設定儀、車床用量表、銑床用量表」商品,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1312494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附圖一)。嗣參加人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5月13日以其所有註冊第00943124號商標(下稱據以評定商標,如附圖二)主張系爭商標有違92年11月28日公告施行商標法(下稱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 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上訴人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乃以100年10月31日中台評字第H01000168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 予撤銷之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對原判決上訴,主張:(一)原審對於參加人所提之產品型錄是否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印製、是否有臨訟製作之情事,以及其所主張參與之展覽是否真實存在等攸關據以評定商標於系爭商標註冊前是否已使用而使相關業者及消費者熟知之重要爭點,均未依職權詳察,而有消極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33條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規定之違法。( 二)系爭商標申請註冊並無使人產生混淆誤認之惡意,上訴人此一主張關乎審查基準中「混淆誤認之虞」要件成立與否,自為上訴人重要攻擊防禦方法之一,原判決未記載關於此部分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三)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分別為「銑床用高度設定器、三軸設定器」與「電腦自動車床數值控制器」等商品,二者性質確屬有別,其消費族群亦不相同,原判決認二者行銷管道及場所具有共同關聯,顯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規定。又系爭商標已為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所熟知,上訴人並無企圖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之惡意,且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亦無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是原判決認系爭商標有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不得註冊情事,自屬違背法令云云。雖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暨執已經原判決論斷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且與本件認定無影響之「無惡意」為原判決理由不備之爭議,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 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 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楊 惠 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