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鴻海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675號聲 請 人 鴻海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俊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913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 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本院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人之受僱人○○○於民國99年4月1日媒介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外國人○○○○○○(中文姓名:○○○○,下稱T君 ,護照號碼:B0000000)於非法雇主○○○處(彰化縣大村鄉○○村○○路○○號)從事照顧祖母○○之工作,經相對人會同該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於99年9月8日當場查獲。案經相對人審查屬實,以聲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規定,依同法第64條第3項規定,以100年8月30日府勞外 字第1000283280號裁處書處聲請人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聲請人仍 不服,遂於101年7月13日(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 行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1年度裁字第1913號裁定(下 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 三、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理由略謂:江佳螢係因誤信T君所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 可證,而幫助其媒介工作,且T君之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264號判決判決T君偽造文書有 罪在案,則就○○○因誤信偽造證件一事,是否已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應依行政罰法第7條、就業服務法第45條、 第64條第1項規定科處罰鍰,其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蓋注 意義務之違反,涉及過失之認定,而是否能注意之法律見解,即屬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注意義務之程度對於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是否可以預見,即有加以闡釋之必要。又○○○是否為聲請人之從業人員,及是否執行聲請人業務,涉及聲請人是否得履行監督義務之要件,○○○係於留職停薪之狀態下,私下所為之媒介行為,聲請人是否有監督之義務,涉及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3項併罰聲請人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立法理由認為,應就 個案情形為認定,惟原判決並未加以闡釋聲請人監督義務之程度為何,及聲請人是否未盡監督義務,於本件事件與其他事件有何不同,針對個案認定標準之法律見解自屬具有原則性。原確定裁定認為上訴理由未具法律見解原則性,自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應加以廢棄。 四、本院按:查聲請人前對原判決提起上訴,為原確定裁定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不具有原則性,不應許可上訴,而駁回其上訴。核上開聲請再審理由係就聲請人之對原判決上訴,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是否具有原則性,持與原確定判決歧異之法律見解,尚難據以認定原確定判決係適用法規錯誤。是聲請人其再審之聲請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另行裁定移送管轄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莊 子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