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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5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1年度裁字第357號
- 聲請人
- 沅勝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美玲
- 相對人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馬幼竹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97年度訴字第1336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