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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66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蔡進田陳秀媖鄭小康蕭惠芳許瑞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66號

再審原告
樂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安生(董事)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代表人
周幼偉(大隊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78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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