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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13號

撤銷設立許可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鍾耀光許瑞助沈應南蕭忠仁黃淑玲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13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
代表人
陳富雄
上訴人
陳富雄
上訴人
李欣芳
上訴人
陳炳復
上訴人
程儀賢
上訴人
黃重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設立許可事件,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53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關於六、本院查:(四)第3行所載「原判決既已就撤銷復審決定及原處分所持理由」,應更正為:「原判決就駁回上訴人等之訴所持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13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設立許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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