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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16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16號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林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1011號判決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與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8號判決」,應更正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8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1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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