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5號
- 上訴人
- 呂秀英等473人
- 上訴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上訴人
- 洪榮彬 律師
- 上訴人
- 徐立信 律師
- 上訴人
- 吳志祥 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高華柱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021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于振祥等26人之姓名,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