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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65號

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判決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鍾耀光姜素娥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65號

聲請人
周文璇
相對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315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除追減部分外之復查決定)均撤銷。」關於理由欄第五點(第9頁第3行)所載:「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應更正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除追減部分外之復查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65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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