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正字第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2號
- 抗告人
-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人間其他請求等事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343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關於案由欄所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5號」,應更正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