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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正字第3號

土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姜素娥蕭惠芳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原審參加人 新北市永翠水岸綠能特區(發展單元AB區)自辦

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表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 律師
被上訴人
甘錦祥
被上訴人
甘錦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 律師
被上訴人
林正良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9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理由欄㈡(第11頁第22行)所載:「然依行為時重劃辦法第3項規定」,應更正為:「然依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及理由欄㈡(第12頁第4行)所載:「兩者性質迴不相同」,應更正為:「兩者性質迥不相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正字第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重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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