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正字第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8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珮怡 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達緯即萬華電子遊戲場業
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652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0頁第15行第6字起所載:「可知新法所增訂之嚴格條件應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所謂【新法規廢除或禁止之事項】」等語,應更正為:「可知新法所增訂之嚴格條件,如係基於公益之強制性,主管機關已失裁量空間者,應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所謂【新法規禁止之事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