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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28號

重新審理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合文劉介中帥嘉寶林惠瑜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28號

聲請人
林義榮
相對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洪吉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315號簡易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第2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285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重新審理專屬為判決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315號確定簡易判決向本院聲請重新審理,依上開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2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重新審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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