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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2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林義榮
- 相對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洪吉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315號簡易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第2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285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重新審理專屬為判決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315號確定簡易判決向本院聲請重新審理,依上開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