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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藍獻林廖宏明林文舟胡國棟林玫君
  •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 當事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82號聲 請 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麗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間管理費事件(本院102年度判字第489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吳 玫 瑩

判決實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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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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