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535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胡國棟林玫君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535號

再審原告
茂霖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淑靜
訴訟代理人
林八弘 會計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黃子真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447號判決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本院102年度判字第447號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並於再審理由中主張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亦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