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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331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黃淑玲吳東都林玫君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331號

再審原告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再審原告
經濟部
代表人
張家祝
再審被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錦樹 律師
再審被告
參加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晴雯
再審被告
參加人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東紡織股份有
參加人
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再審被告
參加人
遠東鴻利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雪芳
再審被告
參加人
裕民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雪芳
再審被告
參加人
百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再審被告
參加人
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雪芳
再審被告
參加人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再審被告
參加人
亞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雪芳
再審被告
參加人
遠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再審被告
參加人
開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澄宇
再審被告
參加人
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敏雄
再審被告
參加人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澄宇
再審被告
參加人
遠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健誠
再審被告
參加人
安和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健誠
再審被告
參加人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再審原告章民強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270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章民強因公司法事件,不服本院102年度判字第27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章民強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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