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正字第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1號
- 上訴人
- 林良謨
- 訴訟代理人
- 鄭懷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柏杉律師
- 被上訴人
- 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何明光
- 參加人
- 黃彥豪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詠聿律師
- 參加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82號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參加人黃彥豪部分,應在其下增列「訴訟代理人邱清銜律師、鍾詠聿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