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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正字第1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劉鑫楨沈應南許瑞助蕭忠仁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1號

上訴人
林良謨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律師
被上訴人
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何明光
參加人
黃彥豪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詠聿律師
參加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82號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參加人黃彥豪部分,應在其下增列「訴訟代理人邱清銜律師、鍾詠聿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正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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