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正字第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原審參加人 新北市永翠水岸綠能特區(發展單元AB區)自辦
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代表人
- 簡茂男
- 訴訟代理人
- 邱景睿 律師
- 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
- 訴訟代理人
- 鍾毓理 律師
- 被上訴人
- 甘錦祥
- 被上訴人
- 甘錦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連阿長 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正良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9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理由欄㈡(第11頁第22行)所載:「然依行為時重劃辦法第3項規定」,應更正為:「然依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及理由欄㈡(第12頁第4行)所載:「兩者性質迴不相同」,應更正為:「兩者性質迥不相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