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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正字第8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侯東昇許金釵江幸垠沈應南闕銘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8號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珮怡 律師
被上訴人
李達緯即萬華電子遊戲場業

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652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0頁第15行第6字起所載:「可知新法所增訂之嚴格條件應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所謂【新法規廢除或禁止之事項】」等語,應更正為:「可知新法所增訂之嚴格條件,如係基於公益之強制性,主管機關已失裁量空間者,應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所謂【新法規禁止之事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正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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