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正字第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正字第8號
- 上訴人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 代表人
- 陳肇隆
- 訴訟代理人
- 范 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坪律師
- 被上訴人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代表人
- 黃三桂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妃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蔡順雄律師
高振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103年度判字第54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24頁第24行「亦即不得主張違法之不平等」
,應更正為:「亦即不得主張違法之平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