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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3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侯東昇江幸垠沈應南楊得君闕銘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32號

聲請人
陳映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所定。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6號審理中,聲請人並對上開訴訟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103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復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其中關於訴訟救助之請求部分主張:聲請人於民國86年及92年職業災害殘障後,確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中度肢障者,又於100年4月15日及101年1月15日切除腦瘤及肌瘤,目前身體狀況尚未完全復原,無足夠收入供日常生活及復健等支出;且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事件,相對人業已依法給付第一年之保險給付,故就其他年度保險給付之爭執,聲請人並非顯然無勝訴之望。經查,聲請人除提出上開資料以釋明其無資力外,其於103年8月14日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9月3日法扶榮字第1030001291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堪信為實。又聲請人於原審法院提起之訴訟,尚難遽爾認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闕 銘 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3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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