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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00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鍾耀光廖宏明江幸垠林樹埔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300號

上訴人
呂芳城
上訴人
張伯圻
上訴人
何雍堅
上訴人
黃俊才
上訴人
陳成華
上訴人
呂勝麟
上訴人
周蓉
上訴人
盧敏基
上訴人
紀文義
上訴人
石仲
上訴人
曾令行
上訴人
狄志瑾
上訴人
王紹英
上訴人
李平景
上訴人
汪官伯
上訴人
羅瀋生
上訴人
盧萍
上訴人
盧祖謙
上訴人
徐慧鳳
上訴人
周容芳
上訴人
朱嘉權
上訴人
鄧榮南
上訴人
李永謙
上訴人
耿品章
上訴人
廖李昆昭
上訴人
林啟筑
上訴人
李晁屹(原名:李家勇)
上訴人
林秀清
上訴人
龔孝賢
上訴人
唐仲秋
上訴人
王派滄
上訴人
陳碧橋
上訴人
王淑慧
上訴人
尹曉天
上訴人
徐劉芳雲
上訴人
趙利亞
上訴人
段張金美
上訴人
唐黃玉潔
上訴人
李淮軍
上訴人
黃玉珍
上訴人
石林金春
上訴人
陳本道
上訴人
商國華
上訴人
陳榮芳
上訴人
陳永彰
上訴人
于台生
上訴人
杜中興
上訴人
劉崢
上訴人
劉顯雄
上訴人
陳尚堯
上訴人
溫中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
代表人
嚴明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所繳上訴審裁判費應返還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第104條定有明文。而「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40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自行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8月4日之代收款收據清單為憑。然本件原係經抗告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依上揭規定,應扣除前已徵收之抗告費用1,000元,應徵收之上訴裁判費為5,000元,是其有溢繳情事,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00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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