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8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林文舟林玫君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28號

上訴人
天競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俊賢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曾淑琪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6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序相關規定。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另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尚不得謂原判決因此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二、緣上訴人前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0日以「天競有限公司標章」商標(聲明其圖樣上之「macalana」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類之「潤膚乳、美白面霜、口紅」商品,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經被上訴人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89038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原審行政判決附圖1所示),權利期間自98年12月16日至108年12月15日。嗣參加人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被上訴人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申請評定主張之上開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而本件商標評定案經被上訴人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以101年10月29日中台評字第1000289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因原審法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6號行政判決上訴,主張:上訴人於原審一再否認參加人所提出之雜誌廣告等據以評定商標(如原審行政判決附圖2所示)使用證據之真正,惟原審採信參加人所提出之雜誌廣告等使用證據,卻對上訴人一再否認其真正乙節,未說明其採信之理由,尤以參加人所提出雜誌是否確實在國內發行、參加人是否早在95年間即使用據以評定商標於商品上、是否有銷售行為而符合商標法上之使用等事實,均未予調查,即認參加人據以評定商標之使用較早於系爭商標,自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等語。經查,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其不備理由,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行政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