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4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543號
- 再審原告
- 周聰來
- 再審原告
- 周陳玉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沛生 律師
- 再審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李鴻源
- 參加人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廢止土地徵收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業經本院民國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103年度裁字第23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確定。嗣再審原告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述規定及說明,應專屬為原審判決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則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