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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625號

保險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許瑞助蕭忠仁劉穎怡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625號

上訴人
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雪泉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嘉倩律師
被上訴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曾銘宗
訴訟代理人
張淑芬律師

陳開元

      王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保險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所溢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9月10日就合併辯論裁判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38號、102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上訴人自行繳納裁判費計12,000元,自有溢繳。依上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劉 穎 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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