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62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625號
- 上訴人
- 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雪泉
- 訴訟代理人
- 徐履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嘉倩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代表人
- 曾銘宗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芬律師
陳開元
王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保險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所溢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9月10日就合併辯論裁判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38號、102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上訴人自行繳納裁判費計12,000元,自有溢繳。依上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