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正字第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正字第1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幸枝
- 訴訟代理人
- 賴雪琴
- 被上訴人
-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原名: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 代表人
- 黃忠臣
- 訴訟代理人
- 劉宗欣 律師
鍾薰嫺 律師
施博文 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775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首行載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應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