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正字第2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合文許瑞助帥嘉寶林惠瑜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正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光發鍍金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國松
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會計師)住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68樓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2751號裁定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再審被告光發鍍金股份有限公司」及理由欄二所載:「經本院99年度判字第76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應分別更正為:「再審原告光發鍍金股份有限公司」及「經本院99年度判字第76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將原審判決廢棄,並駁回再審原告在原審之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正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