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正字第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正字第6號
- 聲請人
- 黃文潭
- 相對人
- 金門縣烏坵鄉公所
- 代表人
- 陳興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14號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第二點第六行第六個字與第七個字間增加「黃合文」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