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0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03號
- 聲請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 代表人
- 陳世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昌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昌隆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103年度判字第280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03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昌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昌隆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103年度判字第280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