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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03號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合文江幸垠鄭忠仁帥嘉寶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03號

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代表人
陳世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昌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昌隆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103年度判字第280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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