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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許金釵姜素娥
  • 法定代理人
    許宗賢

  • 原告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42號聲 請 人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宗賢 送達代收人 馬淑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103年度判字第221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姜 素 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賀 瑞 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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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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