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許金釵、姜素娥
- 法定代理人許宗賢
- 原告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42號聲 請 人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宗賢 送達代收人 馬淑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103年度判字第221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姜 素 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賀 瑞 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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