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4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宗賢
- 送達代收人
- 馬淑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103年度判字第221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4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103年度判字第221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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