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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42號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許金釵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42號

聲請人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宗賢
送達代收人
馬淑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103年度判字第221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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