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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11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姜素娥許金釵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11號

上訴人
張玉芬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凱婷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尚仲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本院104年度判字第24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一段第四行所載:「發給發明第203183號專利證書」,應更正為:「發給發明第589539號專利證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11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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