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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2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侯東昇江幸垠沈應南楊得君闕銘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2號

上訴人
富士光學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蔣希麟(即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吟吏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劉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本院103年度判字第693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所載:「莊水吉」,應更正為;「劉明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闕 銘 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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