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4號
- 上訴人
- 萬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賢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秋琴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渝清 律師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
- 代表人
- 毛治國
- 參加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
- 訴訟代理人
- 蔡進良 律師
徐秀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20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訴訟代理人「徐秀菊」,應更正為:「徐秀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