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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侯東昇沈應南闕銘富楊得君江幸垠
  • 法定代理人
    陳肇成

  • 原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代 表 人 陳肇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成浩科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104年度裁字第6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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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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