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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61號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闕銘富楊得君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61號

聲請人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代表人
陳肇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成浩科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104年度裁字第6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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