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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276號

損害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鍾耀光劉穎怡黃淑玲林樹埔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276號

原告
錢大渭
被告
最高行政法院
代表人
蔡進田
被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忠鏗
被告
晨寶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朕漢
被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翁文祺
被告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代表人
王添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查扣被告已投保之產品責任險入原告分戶卡,受刑人入監時,應調查其判決書,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不得稽延,請求賠償之金額新臺幣壹仟億伍仟零肆拾萬元等語。惟查原告所述,核屬民事事件,本院並無受理該訴訟之權限,依前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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