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88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884號
- 抗告人
- 鴻潤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傅麗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乃駁回抗告人之上訴。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確實與尚專企業社於100年5月至10月間有交易行為,現因尚專企業社經營不善致未繳營業稅,經相對人通知需補稅並罰鍰在案,然因抗告人之行業習性,所為之買賣交易均以現金為之,故無匯款紀錄可證,且均有依法繳納每期營業稅,現所有事實並未釐清即審查結案,對抗告人實為不公等語。經核抗告理由狀所載,無非係重述於原審本案判決業經斟酌不採之主張,再行爭執。惟抗告人就原裁定以其對本案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經原審裁定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上訴為不合法,爰駁回其上訴部分。未據抗告人提出任何主張,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