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贈與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劉鑫楨、蕭忠仁、劉穎怡、汪漢卿、吳慧娟
- 當事人李寶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772號上 訴 人 李寶源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阮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被上訴人查獲上訴人於民國98年9月15日出售其所有特傑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傑公司)股份2,470,000股(下稱 系爭股份)予訴外人鄒君佑,惟未收取買賣價款,初查乃以買賣日該公司每股資產淨值新臺幣(下同)7.9362元,核定本次贈與總額19,602,414元,淨額17,402,414元,除補徵應納稅額1,740,241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之罰鍰計1,740,241元。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被上訴人以103年1月 20日中區國稅法二字第1030000867號復查決定(下稱原處分),註銷罰鍰1,740,241元,其餘部分駁回。上訴人仍不服 ,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猶不服,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於98年間將系爭股份借名登記於鄒君佑名下,有證人鄒義芳、鄒君佑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9號乙案之證言可稽,且上訴人並未將表彰系爭股份之股票背書轉讓,亦未交付紙本股票予鄒君佑,故系爭股票權利並未移轉,仍由上訴人管理、使用及處分,上訴人仍為系爭股票實質上持有人,故上訴人仍自己行使股東權利,領取紅利及選任鄒君佑出任特傑公司董事長,有特傑公司99年股東會議紀錄可證。從而,系爭股權之變動並非贈與行為,而屬借名登記。且股東名簿變更僅具對抗效力,並非移轉股東權利之實質要件,而借名登記亦不以書面為必要。至於事後補做書面協議,目的在於使行政機關審核時有所依據,且避免借名登記期間有違反承諾之行為,以保障上訴人之權益。原審不問由何人實際行使系爭股票權利,遽認鄒君佑已行使股票所表彰之股東權利,進而推論上訴人與鄒君佑間無借名登記契約關係,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又上訴人隱名與訴外人邱克明共同投資金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故而該公司查不到上訴人為股東之資料。另鄒君佑既已於101年5月間將股票回復登記予上訴人,依財政部67年8月11日台財稅第35419號、90年6月14日台 財稅字第0890453930號、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釋、行政院臺84訴字第20250號再訴願決定、改制前本院 88年度判字第3459號判決意旨,本件無贈與之情事,原判決率斷認定此舉乃事後彌縫補救之行為,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或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執其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吳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彭 秀 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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